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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能!因为民法典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你拒绝赡养母亲,一是违法;二是不孝;三是不道德。
现在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了,老人也越来越长寿了。子女70多岁,父母90多岁,甚至于100多岁,比比皆是。于是,有些70岁左右的子女身体不好,照顾年迈的父母,力不从心,是有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不能成为你不赡养父母的理由。如果是这样,这是不道德的,不孝顺,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有一个小姐妹,自己71岁了,身体不好,但她还有97岁的父亲,95岁的母亲,母亲已经成植物人10多年了,长期卧床,请保姆照顾。还有95岁的公公,长期住在养老院里,老公72岁也长期生病住在慈养医院。她一个71岁女人,有四个老人要照顾,难道她不累吗?她当然非常累。她也没有办法,只好挺住,坚持照顾四个老人,这也是她的责任,她的义务,中国民族的美德。
七旬老人,还有母亲,真的是大喜事,自己年纪大了,要更加珍惜母子情分,这个年纪还有母亲在,真的是太幸福,太高兴了,现在儿子虽然已有七旬,年纪大来身体也有这样那样的病,赡养母亲可能也有点力不从心,这大家也都能理解。
可是话又说回来,你自己的母亲你不赡养谁赡养,无论你现在的生活过得怎么样的艰难,母亲还是要赡养的,你沒办法照顾好母亲,也要想办法把母亲的生活安排好,这是人之常情,赡养,照顾,母亲是你的责任,不要多想,你这个年纪还有母亲在,知足吧!珍惜母子情分,好好的让她老人家过好晚年生活吧!
答:七旬老人能否以自身患有疾病为由拒绝赡养母亲。我认为是不可以,七旬老人也是父母从孩子养大,哪个孩子从小没有疾病,如何照七旬老人因为自身患有疾病,就放弃赡养母亲,一无道义,二无依据,最后还落得个不孝。除非母亲传染上了,比如说当前新冠肺炎,传播速度快,危害性大,只能申请有国家防疫部门治疗已观测,一旦康复七十老人做儿子的还得把母亲接回来赡养。
年届七旬而父.母亲尚在的家庭是很多的。
就因为自己七十且身有疾病为由拒绝赡养老人,这个伤天害理的恶念亏你想得出来的!
你想把年迈的父.母甩给谁?
莫不是想把这个“累赘”甩给社会?自己独享清福?
如果因为自己确实因为疾病等原因,也是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但绝不能做个“甩手掌櫃”!比如联系福利院等养老机构,把老人安顿好,做好供养老人的善后。
赡养老人是子女天经地义的职责!这是做人的起码标准!
看完描述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又很复杂。这就是不负责任的父母离婚后,给子女带来的伤害,给自己酿下的苦果。
是啊,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这要区分是什么样的老人,不是每个老人都配得上这样要求和绑架子女这样做,就像这位文中的父亲他就不配要求女儿赡养自己,还有什么脸面去起诉到法院。
我认为这个判决非常不合理,不合理的因素在于法院要求女儿持续对父亲进行赡养,每月都要向父亲支付一笔固定的赡养费用。下面我来谈谈为什么这个判决在我看来是不合理的:
根据父亲提供的信息,他在1978年6月曾支付女儿生活费20元;在1986年9月至1991年底期间,他又每月向女儿支付生活费26元。
女儿生于1968年,现年52岁,在1986至1991年这段时间,女儿的年龄大概是18岁到23岁,考虑到她公务员的身份,我认为当时她应该是处于上大学和找工作的阶段。这位父亲非常狡猾的选择了这个非常特殊的时间段向女儿进行资助,不得不让人怀疑他的目的性。
考虑到父亲和母亲在1975年,也就是在女儿7岁时就已经离婚了,而女儿被判给了父亲,并且一直到1978年期间也一直跟随父亲生活,我们姑且认为他在这段时间内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但是在母亲于1978年将女儿带走之后,为什么他一直到1986年为止,只向这对母女支付了20元后就停止了资助?为什么等到他女儿要去上大学的时候他又重新开始给予女儿资助?
在女儿和母亲两个人相依为命,生活最艰难 ,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为什么她的父亲却不闻不问不理不睬,除了一次性的20元之外,没有支付一点生活费去帮她们一把?
我认为合理的解释就是他认为女儿上了大学之后,女儿的前途基本上确定了,她的生活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了。
综上,考虑到父亲也在生活上曾经资助过女儿,我认为法院要求女儿向父亲一次性支付一笔赡养费用也完全是合理的。但是要求女儿每个月都向其父亲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就是极其极其不合理的了。对于女儿来说,这个判决更像是一次羞辱,让她在未来不得不一次次想起当年悲伤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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