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子利用退货骗13万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3个问题女子利用退货骗13万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希望警方能早日破案,严惩骗子,挽回善良母亲的损失,给我们营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
就这件事本身而言,骗子太坏,她利用了我们大多数人的善良,表面看起来只是骗了这位母亲,其实更大的是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善心,让人觉得人不能太善良,善良容易上当,难道人真的善良不好吗?答案是否定的,所以我们要全民动员打击骗子。
作为年轻母亲,她的阅历太浅,人常说骗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她太轻信他人了,一般退换货都要在你买东西的店里走个流程,申请,审核,发回寄单号,才退款,而且是原路退回。看来这位母亲不常网购,有点落伍了。
这事告诉我们遇事要冷静权衡利弊,不能着急,拿不准的事要敢于请教他人,感觉不对要及时补救,寻求亲人朋友帮助。
主要责任在保险公司。你设计这样的产品,就是让人购买的。你的产品存在缺陷,让人抓住漏洞,是你自己的事情,不能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没有禁止我买保险,也没禁止我理赔,更没有禁止我买机票、退机票。我的所有做法都是合法的,平时抓我。
这种事情,是店大欺客的典型表现。你是大企业、国企,就可以为所欲为了,按照这样的逻辑,知假买假索取赔偿的岂不是都要关进去。
她的行为最多是不正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远远够不上刑事责任。
类似的例子很多,你在银行取钱,少给了,自己负责。,多给了,不退回去,银行就会找警察抓你。希望,以后少些这样的事情。企业也要讲公德。
我查了有关保险诈骗的法律法规,发现无论是《保险法》还是《刑法》都找不到李女士行为属于诈骗的依据,因为骗保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虚构保险标的,这起事件中的保险标的就是航班延误,显然李女士根本没有>本领strong>虚构航班延误。李女士的行为充其量和前一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某B站UP主薅羊毛事件一样,或许道德上有瑕疵,但并没有触犯法律,南京警方的跨省抓捕行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保险法》有关骗保的条款有以下几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大家好,我是螃蟹。
一开始,看到这个新闻,以为是个假新闻。后来仔细一看,发现是个真新闻。心中顿时有一万只小可爱跑过。你们是认真的?
看着上面的保险诈骗罪条文,我先说结论。我个人观点,保险诈骗罪不构成。行使个人正当权利的,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下面是具体分析。先来个灵魂三问:买机票合法还是非法?买延误保险合法还是非法?退票合法还是非法?
该女子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买机票,付了钱,航空公司也把机票卖给她了。交易完成,合同有效,行为合法。
该女子买了机票后买延误保险。保险公司经过评估,卖出延误保险。交易完成,合同有效,行为合法。
有人强迫保险公司非卖不可,不卖不行么?没有。
保险的本质是什么?保险的本质是对风险的补偿和转移。
风险是什么?风险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
该女子,经过分析研判,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随后购买该航班的机票和延误保险,本质上是投保高风险项目,通过购买高概率发生延误的航班的延误保险,在延误发生后获得理赔利益。
《保险法》有没有规定,只能购买低概率风险的保险,不能购买高概率风险的保险?没有。
该女子能不能控制航班延误?不能。
该女子有没有故意造成航班延误?没有。
该女子有没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没有。
该女子有没有赌错了,理赔没达成的?有。
那她怎么办了?她向航空公司退票了。
没有发生赔保的延误保险费用交了么?交了。
退票合不合法,有不有效?合法,有效。
以上行为都合法,有效么?合法,有效。
那请问,三个合法、有效行为,合在一起,是怎么得出犯罪概念的?
就因为她主观上有恶意?刑法哪一条规定了,主观意愿有恶意,构成犯罪的?
刑法只规定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定是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
请记住,对于私人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前提是构成了诈骗行为。
该女子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导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进而交付财物?没有。
她只是经过分析研判,下注跟保险公司博弈延误风险发生的概率。延误发生了,保险公司赔;延误没发生,该女子赔。
保险公司觉得不合算,可以拒绝她购买保险,但无法因此得出该女子诈骗行为的构成。
风险本身有高有低,属于概率问题。如果该女子选择投保高风险项目获取利益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话。那保险公司售卖低风险保险项目获取利益的行为也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两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至于说她“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这是她的财产处分权。只要她购买了合法有效的机票,坐与不坐是她的自由。法律哪条规定了买了机票就一定要去坐飞机,不坐就犯法?这么荒谬的理由也好意思写,有没有法律常识?
基于以上观点和我个人对刑法的理解,我个人认为保险诈骗罪不构成。行使个人正当权利的,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最后说一下,那该女子的行为是不是完全没问题?并不是,新闻说,她从亲朋好友处拿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购买机票。这个行为是有问题的,要看她有没有得到亲朋好友口头或书面的授权。如果没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取得授权,则不构成。
最后的最后,保险公司的程序设计有漏洞,这是保险公司的错,而不是买保人的错。不能因为保险公司经济上出现损失,就把过错归结到买保人身上。买保人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这是保险公司卖保险前需要做的评估。评估错了是保险公司内部的问题,保险卖了,风险发生了,你就要理赔。不能说保险公司觉得亏钱了,不划算,保险公司就想办法掀桌子。你这么玩,谁还敢买你家保险?
如何看待南京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
看了一下网友的评论,多数人还是不认可该女子涉嫌保险诈骗罪,反而认为保险公司是输不起!
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航班延误,获得保险理赔。即便对方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理赔而并非真正搭乘航班,但机票及航班延误这都是客观事实,所以并没有多大的问题。特别是根据刑法规定,该女子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诈骗几种情形。
法律难免存在漏洞,利用法律漏洞的人也确实不在少数。对于保险自身规则,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漏洞问题,当事人合理利用当中的漏洞或缺陷,这个完全不能以刑事追责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保险公司作为规则和合同制定者,在保险购买和理赔中拥有绝对的优势地位,甚至单方确定规则。
看到这个标题,大吃一惊,不知道怎么骗保三百万的,点进来以后,发现并非骗保。
一点道理不讲了,首先,航班确实延误了,她本人也确实购买了延误险,缴纳了保费,哪里骗保了,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飞机就必须准时起飞,如果不准时起飞,买保险的人就涉嫌骗保,那保险公司推出这个产品是否一点屁用没有的霸王条款。
买一次,买九百次性质应该都一样的吧,这样的产品存在,你怪人家聪明,保险公司仗势欺人罢了,骗保的构成要件应该是飞机准时起飞后,她还得到了赔偿,飞机明明廷误,保险协议已经生效达成。
每个人购买保险,都是估摸未來,未来没有发生,你就赚保险费,发生了就说人家骗保,一点风险和责任不想承担,还做保险公司干啥。
本事件中,退货赔款仅仅依据一个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就可以解决。但在这之上,无端嵌套其他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就违反了一个原则——化繁为简是智慧,化简为繁是套路。如同,在风险叠加的环境中,追逐暴利停留在想象中就好,守护稳稳的幸福才更为靠谱。法律守富与投资创富一体两面!
这么老套的骗术还能骗到人我也真不知道怎么说。
既然会网购,可以对于网络信息有一定的了解的。
只能说不管什么骗术,只要记得没有不劳而获的东西,天上是不会掉馅饼下来的,如果天上真有馅饼,只是为了吸引你抬头看,忽略脚底下的坑。
都知道“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这句话,可没人觉得自己是肉包子。
一次次追加专款,
很像赌博输了要回本
很像在一件错误的事情、一段错误的关系上,投入越多损失越大,损失越大越想扳回,恶性循环。
失去了理智的判断,只剩害怕失去的恐惧。
这个很难说,因为骗子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了,我们来梳理一下这个过程。
首先是以贷款的方式(应该是蚂蚁借呗)骗了1500,然后让归还4999两次,最后又让归还1502。
现在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兴起,使得骗子的手法也越来越高明,这个骗子应该是利用支付宝的蚂蚁借呗进行忽悠,一步一步的骗钱。还好受害者及时止损,没有转大量的金额。
其实无论所有的骗子的手段多高明,都逃不过3点:
1,抓住人们贪小便宜的心理。116元不大,但是也是一笔钱,不拿白不拿。正是抓住这个心理,骗子才能得逞。
2,抓住人们注重沉没成本的心理。沉没成本,就是已经付出的代价。这个案例里,受害人先是归还了1500,这就是沉没成本,为了也把这个钱要回来,只能继续。谁知继续操作,是继续被骗。
3,以一定“正当”接口让你多次打钱。本案中,第一次的借口是多打了让归还,第二次和第三次又让归还,最后一次是数据核对失败再让归还。
遇到资金往来,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确定资金往来是否有必要,别着急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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